網頁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家暴令(保護令)何時生效?

不論是「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還是「緊急保護令」,
都是從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就發生效力,
不用等到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即證明當事人已無法再上訴、抗告救濟,案件已經確定之文書)才可以執行(註1)。
這與一般民事判決要有法院確定證明書才可以執行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
一但核發保護令,聲請人即刻就可以依家暴令主文所載內容獲得保護,家暴者就必須遵守保護令主文所載之內容。

因此,如家暴令主文記載:
  • 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限制令)、打電話騷擾(禁止接觸令),或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特定距離(遠離令):
加害人若不遵守而仍毆打、騷擾或接近被害人,就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立刻報警逮捕加害人。
  •  命令加害人限期遷出住所(遷出令):
如加害人不依家暴令主文所載期限內遷出,就可以請警方強制加害人搬家。加害人若不遵期搬離,更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
在遷出期限屆滿前,加害人若還繼續家暴,因一般「遷出令」都會伴隨「限制令」(即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家暴)。故加害人在保護令核發,遷出期限屆滿前繼續家暴時任何人都可以要求警察立刻前來,依違反保護令罪逮捕加害人;並立即聲請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請法官立刻命加害人遷出,以免悲劇發生。
  • 命令加害人給付租金、扶養等費用(給付令):
加害人若不給付,被害人就可以以通常保護令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聲請對加害人之薪資、股票、存摺、動產、不動產等財產強制執行;家暴者不能以案件尚在抗告為由阻止強制執行之進行(註2)。
  • 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必需用品(如汽、機車、衣物)(暫時使用權):
警察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取回必需用品(註3)。
  • 命令加害人交付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權):
被害人可先請警方限期命加害人交付,加害人如未於期限內交付,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交付子女(註4)。
  • 命令加害人讓被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暫時探視權):
被害人可先請警方定期限命加害人讓子女與加害人會面,加害人如未於期限內履行,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探視子女(註5)。


註釋:

註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3項:「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註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款:「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註3: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保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 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 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註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註5: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2 則留言:

  1. 這是依我的狀況而問:
    法官當庭已裁示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告知相對人不要來找被害人。
    而我已在第三天經書記官電告,去法院領回保護令文書,
    再經過三天,相對人到我庇護住處拍打大門威脅開門,
    我報警, 警察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逮捕相對人羈押一晚.
    然法院刑事庭卻以相對人未收到保護令文書 ,不知保護令內容 , 判 無罪 .
    所以我才問保護令的(核發) , 在何種狀況下生效 ?

    請問暫時保護令的核發後
    開始生效是在下列何種狀況下: 1. 法官當庭口頭核示即生效
    2. 被害人收到保護令文書後生效
    3. 加害人收到保護令文書後生效?

    回覆刪除
    回覆
    1. 您好:
      文章所謂生效指的是民事裁定生效,不是指刑責部分。
      至於刑責部分,法官可能是認為違反保護令罪須以被告知悉保護令已經生效為要件;
      而在被告收受保護令前,應該還不知道保護令已經法院裁准,
      所以認為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