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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會首(會頭)冒標,對死會會員(會腳)收取會款(會錢)時,對死會會員是否構成詐欺?

民間合會首甲冒用會員 A 名義冒標,嗣後陸續向死會會員 B、C、D 及 活會會員 E、F、G 收取會款,試問甲對死會會員 B、C、D 收取會款之行為是否應論予詐欺罪?
答案是:

因為不論有無冒標,死會會員都有給付會款之義務,所以會首甲對死會會員 B、C、D 不會構成詐欺罪(註 1);
但對活會會員E、F、G仍構成詐欺罪。



註 1:
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00803479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0613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問題要旨:
民間合會之會首冒用其會員之名義冒標,並陸續向其死會會員及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其對死會會員收取會款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
案由:
民間合會首甲冒用會員A名義冒標,嗣後陸續向死會會員BCD及活會會員EFG收取會款,試問甲對死會會員BCD收取會款之行為是否應論予詐欺罪?
說明:
(一)甲說:
死會會員本負繳交不扣利息全額會款之義務,何人得標,標金多寡,對其是否支付會款之判斷要無影響,死會會員顯未因甲之冒標而陷於錯誤支付會款,因而甲對死會會員BCD收取會款之行為,並不成立詐欺罪。
(二)乙說:
依現行民法第709條之5709條之7規定,每期標得之會款屬於得標會員所有,會首應於標後3日內,代得標會員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並於收得翌日交付得標會員。是不論死會會員或活會會員,均對得標會員負給付會款之義務,僅活會會員應扣除標得利息,死會會員不扣標得利息之差別而已。從而當甲冒A名義得標時,死會會員即使不關心何人得標,但勢必誤信甲係是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若其知悉甲冒標,自會拒絕繳交會款,因而死會會員顯亦陷於錯誤而繳交會款,甲對此部分亦應負詐欺取財罪責。
討論意見:採甲說。
審查意見:建議陳報法務部研議。
決議:陳報法務部研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323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三))資料來源:法務部
相關法條:民法第709-5709-7條(99.05.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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