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繼承人不願意辦理遺贈時,遺囑執行人可否依遺囑辦理遺贈登記?

如果被繼承人(往生者、立遺囑人)A生前已預立遺囑表示死後要將其遺產贈與B(遺贈),
並於遺囑指定C為「遺囑執行人」時,
若被繼承人A過世後,繼承人D不願配合辦理遺贈登記,
遺囑執行人C可否不顧繼承人D之反對,逕向地政機關辦理遺贈登記?
答案是:
可以的!
因為遺囑執行人C有管理遺產並為必要行為之職權(民法第1215條,註 1),
於該職權(處分權)之範圍內,可排除繼承人D之對遺產之處分權(民法第1216條參照,註 2),
故遺囑執行人C依遺囑執行遺贈,無須得到繼承人之同意(註 3)。

所以,為了避免日後辦理遺贈等遺產執行之糾紛,可以考慮在立遺囑時一併指定遺囑執行人。



註 1:
第 1215 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二)-遺產管理及必要行為) 
I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II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註 2:
第 1216 條
(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三)-繼承人妨害之排除)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註 3: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7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891號令

【要旨】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繼承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內容】

有關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否依遺囑內容實行遺產分割並代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及遺贈登記事宜,
經函准法務部99年6月11日法律字第0999012357號函略以:「
按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參照),
其於處分權之範圍內,排除繼承人之處分權(民法第1216條參照),
並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
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上開規定所稱『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包括遺贈物之交付、依被繼承人之指示實行分割遺產等。
準此,
遺囑執行人為執行遺囑而辦理遺贈登記,當無須得繼承人之同意(本部88年12月24日法律字第033885號函參照),
至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實施遺產分割並申辦分別共有登記,
則須依遺囑內容審認其是否係依『被繼承人之指示』而屬『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之範疇而定 (本部89年1月26日法律字第050760號函參照),...
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
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準此,
部分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
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實施遺產分割,並代理繼承人申辦分別共有之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
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但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遺囑有關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