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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軍人配偶之半俸,可否強制執行(扣押)?

軍人退休俸不能強制執行(扣押),
那麼,軍人過世後,軍人遺眷請領半俸之權利可以強制執行(扣押)嗎?
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法院認為軍人遺眷所領半俸性質上屬於撫慰金,並非退休金,可以扣押(註1)。


註1: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彙編(99年1月版)第246-247頁
相關法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6、42條

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債權,乙係中校軍官丙之遺眷,對丙之退休俸半俸有債權,甲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上開債權,執行法院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應准許扣押。

(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雖規定「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惟同法第36條第1項:「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瞻養金期間死亡者,自死亡之次月起停發,另依其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發給其遺族1次撫慰金…」;第3項規定「遺族為配偶…者,如不領取1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
(二)丙軍官生前受領退休俸權利專屬於丙,並不及於遺眷乙,乙領取之依據係同法第36條第1項,性質屬撫慰金,並非退休俸,並無該條例第42條規定,不得扣押…之適用,當應准許扣押

乙說:不應准許扣押。

(一)法律規定退休金不得扣押,其目的係為照顧退休者及其家屬之生活,丙軍官死亡另由遺眷乙依據同條例第36條規定計算可領取撫慰金數額係以改支原退休俸、瞻養金之半數,立法目的為照顧遺眷生活,應無改變。
(二)同條例第36條規定僅係計算遺眷可領取之撫慰金數額,惟屬於丙退休死亡後國家照顧遺眷,由遺眷領取權利性質並無改變,亦有同法第42條規定不可扣押之適用。

初步研討結果: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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