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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5日 星期六

數罪併罰超過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嗎?

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

所以,數罪併罰導致執行刑超過6個月時,若符合下列情形,還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2012年8月24日 星期五

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不准易科罰金?要如何救濟?

壹、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會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
受刑人因此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時,
檢察官是否就一定會准許易科罰金呢?

答案是: 

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101年9月6以後,接到交通罰單要怎麼辦(救濟)?

為因應行政訴訟法增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從101年9月6以後,
接獲警方開單,救濟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