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等到確定即可行使職權。
因為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
「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所以監護人只要收到法院選任裁定,就可以行使監護人的職權了,
就算相對人對於裁定提出抗告,
抗告期間除原選任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外,
監護人仍可執行監護(如法定代理人)之職務(註 1)。
註釋:
註釋:
註1:
法務部100.3.1【法律決字第1000700165號】函:「第一審法院選定為監護人,於抗告程序中除經抗告法院裁定停止原裁定之執行外,監護人應依法執行法定代理人職務」。
上述函示雖是針對舊民事訴訟法第605條所發,但舊民事訴訟法第605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內容相同,故針對舊民事訴訟法第605條所為解釋,仍可適用於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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