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兩車相撞,
加害人若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或加害人酒駕,
依強制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1項第2款,
保險公司無須對被害人賠償(註1)。
保險公司無須對被害人賠償(註1)。
這時,被害人或其親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但被害人自己也酒駕時,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嗎?
答案是:
不行的。
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6項準用第28條規定(註1),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
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不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但受害人因從事犯罪行為致未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
特別補償基金不負補償給付責任。
因為酒駕是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規範的犯罪行為,
只要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就構成犯罪。
所以被害人因酒駕與人相撞受傷或死亡,就不能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註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8條第1項第2款:「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6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1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第28條...規定。」
註 2: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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