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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 星期三

發現存款、動產、不動產被假扣押了,應該怎麼辦?

答案是:
一、對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

(一)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時,應向法院釋明下列事項,若有其中一項未能釋明,法院就應駁回債權人假扣押之聲請(註1):

1.請求之原因:
  • 即釋明債務人因什麼原因欠債權人多少錢。
2.假扣押之原因:
  • 即釋明債權人現在若不查封債務人財產,日後本案勝訴時會因債務人脫產、浪費等原因,無法或難以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對於請求之原因、假扣押原因已經提出釋明,但釋明不足時,法院可命債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 債務人如認假扣押裁定不符合上述要件,債務人可在假扣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對司法事務官所為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第1項)。法院法官對異議所為裁定,債務人若仍不服,可在收到該裁定10內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1項、487條)。

二、以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如債權已經清償)、債權人本案敗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4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所以債權人若不在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四、提供反擔保撤銷查封:

債務人可將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存於法院,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但有其他債權人併案執行時,假扣押就不能啟封。

五、向法院執行處抗辯超額查封:


查封債務人財產應以足以清償債權或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若查封財產超過此一限度,即屬超額查封(強制執行法第50、113、136條)。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執行之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請求除去超額部分之查封。




註1: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2款:「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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