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5日 星期一

讀懂「不實廣告」:建商應注意的公平交易法紅線

在建案銷售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結束營業」、「全區唯一」、「最後一戶保留戶」、「開賣即完銷」等廣告用語屢見不鮮。這些說法若與事實不符,恐怕已觸犯《公平交易法》,讓建商面臨行政裁罰與鉅額賠償風險。本文以淺顯方式,為公會會員介紹相關規定與法律效果。

什麼樣的廣告算「不實廣告」?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表示。兩者略有不同:「虛偽不實」指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其落差非一般大眾所能接受;「引人錯誤」則不論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只要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即可能構成違法。換言之,就算廣告字面上沒有說謊,只要整體印象容易誤導消費者,一樣有法律風險。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的處理原則,判斷是否構成不實廣告,主要考量:
一般消費者以「普通注意力」閱讀廣告時如何理解、廣告內容與實際狀況的落差程度、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以及建商刊登廣告當下是否已知日後無法兌現承諾。

實務上常見的違法態樣,包括
建案座落地點、面積、
建材設備與廣告不符;
謊稱「結束營業」、「最後一戶」以製造搶購氛圍;
虛報得獎紀錄、
投資報酬率或
銷售戶數等,
均可能被認定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

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

一旦廣告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建商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與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第42條,限期令建商停止、改正廣告內容,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以罰鍰。此項裁罰權有時效限制,公平會須於違法行為終了後3年內裁處,逾期不得再為處分。

民事責任:
依第30條,消費者或同業因不實廣告受有損害,得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更嚴重的是,若能證明建商為「故意」所為,依第31條,法院得酌定最高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金額可能遠超原本損害。惟消費者求償亦有時效限制:自知悉受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或自行為時起逾10年,請求權即歸消滅。

給建商的實務提醒

廣告文案追求吸引力無可厚非,「可容許的合理吹噓」法律上仍予容忍,
但一旦跨越至「引人錯誤」的程度,恐得不償失。
建議建商於刊登廣告或促銷活動前,務必確認廣告內容與實際履約能力相符,尤其是價格、地點、面積、建材、公共設施及銷售狀況等關鍵資訊,並保留佐證資料,以降低日後爭議與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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