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離婚時的不動產移轉:離婚前先「贈與」,還是離婚後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

答案是:

多數情況下,「離婚登記後,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名義移轉不動產」的稅負較輕:可省下房屋契稅(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的6%)與印花稅(千分之一)。至於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兩種方式的效果大致相同。

但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走得通。剩餘財產分配有「差額上限」,而且是在離婚登記之後才辦理過戶,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必須承擔對方反悔的風險。稅省下來了,房子卻拿不到,就得不償失。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是:夫妻已談妥離婚,一方同意把名下房子過給另一方(常是給照顧子女的一方)。這時當事人最常問:要趁還是夫妻時「先贈與」,還是等離婚後再用「剩餘財產分配」過戶?本文從稅負與法律風險兩個面向逐一比較。

網路上常見一種說法:配偶贈與或剩餘財產分配取得的房地,日後出售要以「受贈時公告現值」作為成本,因此房地合一稅會很重。這個說法並不正確,財政部已有函釋讓取得日與成本回溯到原配偶取得時,詳見下文第三段。

一、兩種方式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移轉的原因」:一個是夫妻間的贈與契約,一個是離婚後清償法定債務。原因不同,稅法上的待遇就不同。

比較項目

離婚登記前先贈與

離婚登記後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

法律依據

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

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發生時點

婚姻關係存續中,雙方仍為配偶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兩願離婚於戶政登記時生效(民法第1050條)

性質

無償行為

清償法定債權(以不動產抵付應分配之金額)

前提條件

只要雙方仍是夫妻即可

須適用法定財產制,且受讓方確實有剩餘財產差額可請求

金額上限

無

以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為限

剩餘財產差額的算法,是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就雙方差額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

舉例:丈夫婚後財產淨額1,000萬元,妻子200萬元,差額800萬元,妻子最多可請求400萬元。如果丈夫要過戶給妻子的房子價值600萬元,超出的200萬元就無法用剩餘財產分配的名義處理。

補充一條較少人知道的路:夫妻不離婚,而是在婚姻中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同樣會使法定財產制消滅,也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107年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令)。

二、稅負逐項比較

真正拉開差距的是契稅與印花稅;其餘三種稅,兩者結果大致相同。

稅目

離婚登記前先贈與

離婚登記後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

贈與稅

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但仍須申報以取得不計入證明書,才能辦理過戶

非贈與行為,不課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屬遞延課稅

財政部令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同屬遞延課稅;稽徵機關會審查差額

契稅

應課贈與契稅,稅率6%,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非契稅課徵範圍,免報繳

印花稅

不動產移轉契據按千分之一課徵

非印花稅課徵標的

房地合一稅(日後出售時)

取得日與成本回溯至原配偶原始取得

取得日回溯至原配偶原取得日

(一)贈與稅:兩者都不用繳

夫妻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必繳贈與稅;不過契稅沒有夫妻免稅的規定,房屋贈與仍須在契約成立後30日內申報契稅。

離婚時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給付對方的財產,財政部函釋(89年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91年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認定不屬贈與。但要注意:協議書沒寫到、事後才多給的部分,給付方要自己舉證;舉證不了,可能被當成無償移轉而課贈與稅。

換句話說,離婚後過戶要不要繳贈與稅,關鍵不在過戶的時間點,而在給付的法律基礎。協議書寫明「因剩餘財產分配,甲方將某房屋移轉予乙方」,即使離婚登記後才過戶,也不課贈與稅;若只寫「甲方自願將某房屋過戶予乙方」,就容易被稽徵機關質疑是單純的無償贈與。

要注意的是,贈與稅與契稅、土地增值稅的判斷標準不一樣。贈與稅只要是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所為的給付即可免課;免契稅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以確實有剩餘財產差額為前提。所以離婚後過戶、但超出差額或根本沒有差額的部分,即使不課贈與稅,仍可能要繳契稅與土地增值稅。

順帶一提,若是以「贍養費」名義給付:法院判決命給付的贍養費,財政部71年函認定屬扶養請求權的履行,不生贈與稅問題;財政部91年規定也表示不課綜合所得稅。

(二)土地增值稅:兩者都可以「不課徵」,但只是延後

夫妻離婚,或婚姻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財產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移轉土地,財政部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課徵」不等於免稅。日後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會以原配偶取得時的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是累進稅率,持有期間漲幅大,將來稅負可能反而更重。

另外要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會要求檢附雙方剩餘財產明細與證明文件。曾有案例,稽徵機關查調雙方財產後,認定申請人根本沒有可主張的差額,因而否准不課徵。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

要不要選擇「不課徵」,應視受讓方日後是否出售、能否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稅率等因素試算後決定。

(三)契稅與印花稅:真正的差距所在

剩餘財產分配取得不動產,不是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不在契稅條例第2條的課徵範圍內,免報繳契稅。 地方稅務機關的研究報告也指出,此項權利的行使不是契稅及印花稅的課稅標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為例,贈與要繳契稅12萬元;若房屋加土地的契價合計1,000萬元,印花稅再加1萬元。房子越新、越大,差距越明顯。

(四)房地合一稅:兩者結果相同,且並不「吃虧」

這是網路上最常見的誤解。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出售時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配偶原始取得之日為取得日;如果原配偶是花錢買的,成本也以原始買入成本計算(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

剩餘財產分配取得的房地也一樣: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以配偶他方原取得之日為取得日。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也將離婚分配取得的情形比照處理。

換句話說,持有期間可以接續計算,原配偶若在105年以前取得,甚至仍適用舊制。兩種方式在房地合一稅上沒有差別。

三、法律風險比較

先贈與的風險在「給了之後收不回、還可能被重複請求」;後分配的風險在「離婚了卻拿不到」。

風險

離婚登記前先贈與

離婚登記後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

對方反悔

不利贈與方:過戶後離婚卻談不成

不利受讓方:離婚已生效,對方卻不配合過戶

重複請求

受贈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受贈方仍可能再請求差額

協議清楚即可避免

稅務否認

過戶拖到離婚登記後,就不再是「配偶相互贈與」

移轉價值超過差額一半,超出部分可能被否准不課徵或補稅

債權人撤銷

無償行為,債權人較易依民法第244條撤銷

屬清償債務,較不易撤銷,但虛偽約定仍有風險

時效

無

知有差額起2年、法定財產制消滅起5年

(一)先贈與:小心「給了還要再給」

夫妻間贈與的財產,依法院實務見解屬「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受贈方的剩餘財產。

這會產生一個陷阱。延續前例:丈夫婚後財產1,000萬元,先把價值400萬元的房子贈與妻子。丈夫剩600萬元,妻子的200萬元不變(受贈房屋不計),差額仍有400萬元,妻子還能再請求200萬元。丈夫原以為給400萬元了事,最後可能給到600萬元。

因此,離婚前贈與時,離婚協議書務必寫明:雙方剩餘財產已結算完畢,互不再請求。

另外,所有過戶手續(申報、登記)都應在離婚登記前完成。若離婚登記先完成、過戶還沒辦,雙方已不是配偶,就無法適用配偶贈與的免稅與不課徵規定。

(二)後分配:受讓方最怕對方反悔

兩願離婚在戶政登記時就生效,此時取得房子的一方已沒有籌碼。若對方拒不配合過戶,只能另行起訴請求履行協議,耗時又耗力。

請求權也有時效:自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兩者以先屆至者為準。

(三)兩者共同的紅線:不要「假離婚、真脫產」

為了躲債而離婚過戶,無論用哪種名義,都可能被債權人訴請撤銷或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甚至涉及刑法損害債權罪。本文討論的節稅規劃,前提都是真實的離婚與真實的財產清算。

四、實務建議:怎麼選、怎麼做

判斷關鍵只有一個:受讓方可請求的剩餘財產差額,夠不夠涵蓋這間房子的價值。

情況

建議做法

差額足以涵蓋房產價值

離婚登記後以剩餘財產分配移轉,省契稅與印花稅;但要做好受讓方保護

差額不足或沒有差額(例如房子是婚前或繼承所得,或受讓方本身財產較多)

只能在婚姻存續中贈與,並在離婚登記前完成全部過戶

夫妻不打算離婚,只想調整財產

可考慮改用分別財產制後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若選擇剩餘財產分配,建議依下列順序進行:

  1. 盤點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排除繼承、受贈財產與慰撫金,算出差額。
  2. 簽訂書面協議,寫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分配、移轉標的、價值計算,以及雙方剩餘財產已結算完畢、互不再請求。
  3. 寫明過戶期限、協力義務與違約效果,降低對方離婚後反悔的風險。
  4. 若雙方信任基礎薄弱,優先考慮在法院調解離婚,並在同一份調解筆錄中載明移轉內容;調解筆錄有執行力,對方不配合時可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5. 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備妥雙方剩餘財產計算資料;契稅不必報繳。
  6. 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登記原因辦理過戶,並在辦理前試算土地增值稅選擇「不課徵」或「課徵」何者有利。

若選擇離婚前贈與,重點只有兩個:全部過戶手續在離婚登記前完成,以及在離婚協議書中排除日後再請求剩餘財產的可能。

結語

「離婚後用剩餘財產分配過戶比較省稅」大致正確,省下的是契稅與印花稅;但它有差額上限,也把反悔風險轉嫁給受讓方。「離婚前先贈與」稅多一點,卻是差額不足時唯一的選擇,而且必須提防日後被重複請求。

哪一條路比較好,取決於雙方財產結構與彼此的信任程度。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在簽離婚協議書之前,先請律師與地政士一起試算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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