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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指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夫妻「剩餘財產」有差額時,「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即勞務或投資賺來的財產)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均分「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註1)。

【舉例】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未成年子女為父母所作保證,效力為何?

原則上,須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滿20歲)承認,才會對該子女發生效力。

下面以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保證書上簽名,分別予以說明。

一、只有法定代理人在保證書上代理未成年子女簽名,未成年子女本人並未簽名:

因為保證是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契約,
對於保證人有害無益,
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不得為之。
如父母仍代未成年子女與他人簽訂保證契約,
父母之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170條,
除非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否則對該名子女不生效力(註1)。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