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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刑事被告受訊問時,有何權利?

刑事被告接受訊問時有以下權利:

1.訊問人員(警員或檢察官、法官)在訊問前,應告知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為何。如訊問人員認為有變更罪名的必要,應再次告知。

2.接受訊問時,被告無須違背自己意思勉強依偵訊人員的意思陳述,甚至可以行使緘默權(即對訊問人員的問題,選擇沈默不回答)。

3.可隨時聘請律師到場陪同偵訊。決定委任律師後,在律師到場前不可訊問(但最多只能等律師4小時)。就算律師超過4小時仍未到場,您還是可以行使緘默權,對警方的訊問保持緘默,直到律師到來,再決定是否開口回答。

4.可以請求訊問人員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5.警方原則上不可以夜間對您詢問
但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以下情形是例外:
(1)被告明示同意警員進行夜間詢問時。
(2)夜間被拘提或逮捕到場,警員要確認您是否為犯罪嫌疑人本人時。
(3)檢察官或法官允許警員進行夜間詢問時。
(4)有其他急迫情形時。
其次,若您拒絕夜間偵訊,就必須在偵查機關過夜,這時就要等到第二天白天再來偵訊;且律師這時通常會先離開,等第二天白天製作筆錄時才回警局陪同製作筆錄,不會陪同您在警局過夜,不能排除有不肖員警趁機以不正當之方法迫使您配合警方製作不實之筆錄,所以民眾可以考量自己的精神狀況及體力等因素,再決定是否同意夜間詢問。
另外,在第二天律師前來製作筆錄前,若您顧慮警方趁機以不正方法製作不實之筆錄,亦可行使緘默權,等律師到場後再開始陳述。
6.訊問完畢後,被告可請求閱覽筆錄確認筆錄內容和自己的意思無誤後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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