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監理站「陳述意見」:
在接獲警方所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15日內,向裁決機關(即應到案處所所載監理站)提出「陳述書」陳述不服舉發之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二、向法院「聲明異議」:
若處罰機關不接受「陳述書」之主張而仍予裁罰,可以先請監理站製作「裁決書」,並在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備妥「聲明異議狀」送請裁決之監理站轉送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受理前項異議,應作成裁定。
如不服地方法院裁定,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救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以上是101年9月5日以前的救濟方法;
101年9月6日以後的救濟方法,請參閱:
「101年9月6以後,接到交通罰單要怎麼辦(救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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