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務人可隨時提出現款撤銷查封,取回財產(動產、不動產)(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同法第113條準用第58條第1項)。
債務人於已經拍定之後提出現款請求撤銷查封者,亦得勸告拍定人,經其同意後予以准許,並記明筆錄(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點第1款前段)。
債權人不得再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2點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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