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就其中關於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應負生活保持義務,
此乃本於為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
故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所生費用,應依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為之,
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負擔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因此,
如非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父母之一方已單獨支付該費用時,
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費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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