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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工資(薪資)、加班費消滅時效有多久?

工資(薪資)、加班費消滅時效為何?
答案是:

5!(註1



註1: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02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6條所稱之『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
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
諸如年金、薪資之類,
均應包括在內。
經核原審認被上訴人並非每月均有加班,縱有加班,各該月份之加班費金額亦不相同,認為不屬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債權,乃將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適用,解為須每月均有加班之事實,及每月加班所得之金額應為相同者,始足當之,其解釋及適用法律,似有未洽。況有關加班費之發給方式,上訴人是否應按月隨同薪資發給,或待提出申領時始給予,或以如何方式、期限給付?原審關此事實之認定,均未於判決理由中說明,自無從據以認定本件加班費之給 付是否屬定期給付性質,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失。上訴論旨, 指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78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126條所稱之『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
原審本此見解暨上述其他理由而為此部分(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及例、休假日加班費)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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