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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承攬瑕疵」及「承攬瑕疵是因定作人指示不當所致」之事實,應由何人舉證證明?
答案是:
一、「承攬有瑕疵」之事實,應由「定作人」舉證證明;
二、承攬瑕疵是因定作人指示不當所致,應由「承攬人」舉證證明(註 1)。
註釋:
註 1:最高法院民事102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次查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承攬人如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項免責之事由,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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