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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

對於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果否認該債權存在,如何救濟?又新法通過之後有何不同?

一、民事訴訟法在104年7月1日修正以前(舊法):

支付命令與確定之判決效力(既判力)相同,如果不承認該債權,對於支付命令的救濟只能對之提起再審,而關於再審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再審之規定,相較於一般之審級制度相當嚴格,導致債務人實質上難以循再審制度以為救濟,在實務常常遇到有知識不足之民眾莫名其妙收到支付命令以後,不知或忘記對之提以異議,導致嗣後確定以後,就難以救濟之情形。

二、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第521條(新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