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2日 星期一

判6個月,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一次看懂

判6個月以下,不一定能易科罰金。能不能易科,要先看所犯的罪在法律上「最重」可以判幾年:最重本刑5年以下的罪才可以。最重本刑超過5年的罪,即使只判6個月,也不能易科罰金;但還可以「易服社會勞動」,而准不准,最後由檢察官決定。

一、易科罰金:兩個條件都要符合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要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才能用繳錢代替入監:

  1. 所犯的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看的是法條規定的「上限」,不是法官實際判多少。
  2. 宣告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看的是法官判決實際判的刑度。

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由法官在判決主文寫明,例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6個月約180日計算,大約是18萬元至54萬元。

常見可以易科的例子: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最重2年)、普通竊盜(第320條,最重5年)、普通傷害(第277條第1項,最重5年),只要判6個月以下,就符合條件。

要注意:判決寫了折算標準,只代表「有資格聲請」,不代表一定准。最後准不准,是檢察官在執行時決定(詳見第三點)。

二、重罪判6個月:不能易科,但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最重本刑超過5年的罪,就算有減輕事由而只判6個月,也不能易科罰金。但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只要宣告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使不符易科罰金的規定,仍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舉例來說: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7年。如果被告自白、繳回犯罪所得而獲減輕,最後判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但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另外,本來就可以易科罰金的人,如果沒有聲請易科(例如繳不出錢),也可以改選社會勞動(第41條第2項)。

項目規定
折算標準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判6個月的時數約1,080小時(180日×6小時)
履行期間不得超過1年(第41條第5項)
勞動內容到檢察署指定的政府機關、公益團體等做無償勞動,例如清潔、環保、弱勢關懷
有沒有前科不會因此消除;做完視為「已執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可能構成累犯)

三、准不准,由檢察官決定

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都是判決確定後、到地檢署執行時,由檢察官決定准不准。判決主文只會寫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社會勞動判決不會寫,要在執行階段自己向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可以不准的法定理由:

  • 易科罰金: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第41條第1項但書)。
  • 易服社會勞動:同樣的理由,再加上「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第41條第4項)。

實務上,檢察官常會依前科紀錄、本案情節、再犯風險來判斷。最典型的是酒駕多次再犯,例如臺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899號裁定的受刑人曾7度因酒駕判刑,檢察官不准易刑,法院也維持。另外,通緝到案、前次社會勞動沒做完,也常被列為不准的理由。

對檢察官不准的決定不服,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的法院聲明異議。不過法院尊重檢察官的裁量,只審查程序有無違法、事實有無誤認、理由是否合理關聯,所以翻回的機會不大。

實際做法:收到執行傳票後,最好主動提出書面聲請與陳述,附上工作證明、家中需要照顧的人、和解或賠償證明等,讓檢察官在決定前就看到有利情形。

四、社會勞動做不完的後果與數罪併罰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還沒做完,後果要看當初是哪一種情形(第41條第6項):

  • 本來可易科、自己選社會勞動(第2項):執行原宣告刑,或改易科罰金。
  • 本來就不能易科(第3項):只能入監執行原宣告刑,沒有改繳錢的選項。

已經做的時數會折算成日數扣抵,未滿1日以1日計(第41條第7項)。所以聲請前,要先評估自己的工作、家庭時間,是否真的能在1年內做完約1,080小時。

犯數罪的情形:數罪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使合併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易刑(第41條第8項)。數罪併罰易服社會勞動的履行期間最長3年;應執行刑未逾6個月者,最長1年(第41條第9項)。

五、一張表看懂

情形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最重本刑5年以下,判6個月以下可以(檢察官審核)可以(檢察官審核)
最重本刑超過5年,判6個月以下不可以可以(檢察官審核)
判超過6個月(單一罪)不可以不可以

律師提醒:如果判決在2年以下,而且沒有前科、已經和解或賠償,可以依刑法第74條爭取緩刑。緩刑期滿未被撤銷,刑的宣告就失效,不用繳錢、不用做社會勞動,也不用擔心檢察官不准。所以在審判階段,最好就先和律師討論是否爭取緩刑。

洪恩法律事務所 涂欣成律師 電話:06-2956127



2026年10月5日 星期一

讀懂「不實廣告」:建商應注意的公平交易法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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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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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詐騙集團面交車手或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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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非常常見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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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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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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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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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 星期四

定金處理與紅單規範:慎防「不利條款」導致的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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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 星期二

預售屋5種履約保證制度,只有2種真正安全?

 一、預售屋履約保證的5種制度:

為避免建商收取購屋款後無法完成建案,政府要求預售屋買賣契約必須設置「履約保證機制」,以保障購屋人權益。目前常見的履約保證制度主要有以下五種:

建商若已倒閉,購屋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若建商已發生倒閉、停工或明顯資金困難情形,購屋人不宜僅被動等待,應儘速確認自身權益並採取法律措施,以避免債權難以實現。

建商倒閉,預售屋買家怎麼自救?購屋前一定要知道的法律風險

近年房市波動,建商資金壓力逐漸浮現。對於購買預售屋的民眾而言,一旦建商發生財務問題,最擔心的就是:「房子還沒蓋好,建商卻倒了,我的錢怎麼辦?」

要求購屋者預繳訂金才能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小心重罰!

建設公司A委託B代銷公司於案場進行預售屋買賣,A建設公司為避免同業藉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名義前來查探契約內容,或保障建築師對於平面圖設計之著作權,或避免房屋格局外洩,妨害已購屋者之隱私,遂指示B公司於購屋者預繳訂金後才能將契約攜回審閱,但購屋者如未成交,則無條件全數退還訂金。

但此舉經公平交易委員會

預售屋「8成貸不到」衝擊延燒—建商必備的法律與實務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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