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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公司要我休無薪假(無薪休假),合法嗎?要如何救濟?

景氣不景氣,
有些公司會要求勞工休無薪假(也就是無薪休假)。

但無薪假是否合法?
無薪假若不合法,
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即如何救濟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說明如下: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未盡扶養義務的不肖子,在民事上會喪失什麼權利?

一般而言,
對於未盡扶養義務的不肖子,也可透過下列途徑,剝奪他在民事上的權利,作為制裁:

老人被遺棄時,在法律上要如何救濟?

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
對於年老喪失工作能力且無經濟能力之老年人,
如被子女遺棄,
該如何救濟呢?

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偵查時,聘請(委任)律師陪同偵訊,有無必要?

偵查時(包含警察、檢察官之訊問程序),聘請(委任)律師陪同偵訊,有無必要?
一般而言,此時委任律師,有下列好處:

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家暴令(保護令)何時生效?

不論是「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還是「緊急保護令」,
都是從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就發生效力,
不用等到法院核發確定證明書(即證明當事人已無法再上訴、抗告救濟,案件已經確定之文書)才可以執行(註1)。
這與一般民事判決要有法院確定證明書才可以執行是不一樣的。
也就是說,
一但核發保護令,聲請人即刻就可以依家暴令主文所載內容獲得保護,家暴者就必須遵守保護令主文所載之內容。

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

走入歷史的討債方式: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假定您的配偶在外欠了一屁股債,
不過您一直嚴守夫妻財產分際
不提供自己的不動產讓配偶的債權人設定抵押權,
也不擔任配偶的保證人或票據背書人,
更嚴加看管自己的印章、支票,絕不讓配偶使用。
如此,
您就可確保自己的財產不被配偶的債權人查封嗎註1


答案是:對的

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該如何選擇?

一、夫妻財產制有3種:

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該如何主張?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是指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夫妻「剩餘財產」有差額時,「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即勞務或投資賺來的財產)少的一方可向多的一方請求均分「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註1)。

【舉例】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未成年子女為父母所作保證,效力為何?

原則上,須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滿20歲)承認,才會對該子女發生效力。

下面以未成年子女是否在保證書上簽名,分別予以說明。

一、只有法定代理人在保證書上代理未成年子女簽名,未成年子女本人並未簽名:

因為保證是主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契約,
對於保證人有害無益,
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行為,依民法第1088條第2項,不得為之。
如父母仍代未成年子女與他人簽訂保證契約,
父母之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依民法第170條,
除非經未成年子女成年後承認,否則對該名子女不生效力(註1)。

但是,

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慎防求職詐欺!

所謂求職詐欺(或稱:求職詐騙、假求職真詐騙),
是指詐騙集團以應徵工作為由,
藉機要求求職者交出身分證、存摺、印章、密碼等資料,供詐騙集利用之情形。
如此,求職者不但求職不成,
反倒因身分證或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被檢警列為詐欺被告調查,必須南北奔波赴各警察局應訊,對求職者而言,無疑是二度傷害。

若出現以下狀況,就可能是求職詐騙陷阱:

慎防存摺被詐騙集團利用:

詐騙集團為蒐集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
常以一個帳戶數千元的方式,向民眾購買帳戶。
有民眾貪圖小利,就將存摺、提款卡、密碼通通賣給詐騙集團做為人頭帳戶。
受騙的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所蒐購的人頭帳戶後,隨即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出售帳戶的民眾雖未接觸詐騙集團成員,也不認識被害人,
但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出售帳號給詐騙集團的民眾,提供帳戶讓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離婚時,該如何決定子女監護權?


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俗稱監護權),
可由夫妻協議由其中一人擔任監護人,
或繼續由雙方共同擔任監護人。
如果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可請求法院權酌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第1項)。
法院酌定監護權時,依民法第1055條之1,會考量下列事項:

2011年5月18日 星期三

房客積欠房租時該怎麼辦?

房東若有收取押租金,
就要等到押租金抵償房租後,仍積欠2個月租金時(註1),
才可以先以存證信函(或電話錄音)催告房客在相當期間內(一般來說指5日以上)給付所欠租金。
房客在受催告後,仍未如期清償所欠租金時,
房東才可再發存證信函表示要終止租賃契約(註2)。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家暴的加害人,通常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刑責)?

對於家暴的加害人,除了聲請家暴令,避免繼續受害外,
還可以針對其家暴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加以制裁。
一般而言,家暴加害人可能構成下列刑事犯罪:

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聲請家暴令(保護令),要如何蒐證?

因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所以,只要被害人提不出被家暴之證據,法律是不能處罰加害人的。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能夠提出的證據大致如下: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何謂「家庭暴力」?家暴法的「民事保護令」(保護令)有哪幾種?

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所謂「家庭暴力」,是指:

核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請小心:

近年來國人日益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對手,或許會核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交易相對人或潛在的交易相對人,
希望該交易相對人不要使用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以避免智慧財產權被侵害的損害擴大;
但另一方面,
核發警告函給交易人也會造成限制競爭等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為求取平衡,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註1),核發警告函應踐行下列程序: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債權憑證之時效問題

債權經強制執行無法獲得清償而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後,應於何時再次向債務人強制執行?
答案應視「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債權」及「執行名義之種類」而定。

也就是說,

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網路購物及訪問買賣的7日猶豫期

近年來因為網路、電視購物風氣盛行,
而一般實體店家也不再於店內守株待兔,改為主動出擊尋找客戶推銷。
為避免消費者陷入廣告或推銷員的花言巧語中,或因未看到實物,而作出錯誤決定,
消費者保護法特別以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規範網路、電視購物及推銷行為,
讓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如不滿意,可在7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